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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反应和家属援助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向民航总局提交家属援助计划,该计划应当至少包含下列内容:
  (一)确保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发生后能够迅速开通的电话号码并提交经过训练有能力处理来自旅客家属电话的人员名单;
  (二)及时通知旅客家属的程序;
  (三)及时向主管部门提供、并更新机上人员信息的渠道;
  (四)保证与旅客家属协商处理罹难者遗体、个人财物等事宜;
  (五)保证对其职员和代理人的训练,以在必要时满足事故罹难者、幸存者、失踪者家属的需要;
  (六)赔偿计划与程序,罹难者后事处理的程序与组织;
  (七)保证为实施这一计划的足够资源。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对家属援助计划的任何修改均应在修改后10日内报民航总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得知发生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在第一时间报告民航总局。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报告事故信息除应遵守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要求外,还应当在报告时提供以下信息:
  (一)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二)主要联络方式,包括事故现场总负责人的姓名、联络方式;指定提供家属援助的旅馆名称、电话及所在地点;负责提供机上人员信息的人员姓名及联络方式;负责通知家属的人员及联络方式;
  (三)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立即公布供罹难者、幸存者、失踪者家属查询的电话号码。
  第三十四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尽快向已经初步获知的罹难者、幸存者、失踪者家属发出通知,并应当根据与登机资料核对后的机上人员信息加以修正。
  第三十五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向事故协调小组提供经核正的机上人员信息复印件,并及时报告进一步核实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向罹难者、幸存者、失踪者家属提供援助,包括:
  (一)家属出发、到达、离开事故现场的交通便利;
  (二)为家属选择符合要求的居住和活动场所和其他必要的后勤保障;
  (三)派出经过训练的人员为家属提供精神抚慰;
  (四)为罹难者、幸存者、失踪者及其家属提供必要的医疗卫生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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