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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江中下游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和技术大纲的函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表9确定本辖区的污染治理与新增量控制指标。

  表9

2010年长江中下游污染治理指标表



┌───┬───┬────┬─────┬─────┬───────┬───────┐
│规划区│行政区│城镇污水│城镇生活污│新增城镇污│单位工业增加值│ 新增工业污染 │
│   │   │ 处理率 │ 水处理率 │水处理能力│ 污染物排放量 │ 物排放量  │
│   │   │ (%) │  (%)  │(万吨/日)│ (千克/万元) │ (万吨/年) │
│   │   │    │     │     ├───┬───┼───┬───┤
│   │   │    │     │     │ COD │ 氨氮 │ COD │ 氨氮 │
├───┼───┼────┼─────┼─────┼───┼───┼───┼───┤
│汉江 │湖北 │    │     │     │   │   │   │   │
│流域 ├───┼────┼─────┼─────┼───┼───┼───┼───┤
│   │河南 │    │     │     │   │   │   │   │
├───┼───┼────┼─────┼─────┼───┼───┼───┼───┤
│鄱阳湖│江西 │    │     │     │   │   │   │   │
│水系 │   │    │     │     │   │   │   │   │
├───┼───┼────┼─────┼─────┼───┼───┼───┼───┤
│洞庭湖│湖南 │    │     │     │   │   │   │   │
│水系 ├───┼────┼─────┼─────┼───┼───┼───┼───┤
│   │广西 │    │     │     │   │   │   │   │
├───┼───┼────┼─────┼─────┼───┼───┼───┼───┤
│长江中│湖北 │    │     │     │   │   │   │   │
│下游干├───┼────┼─────┼─────┼───┼───┼───┼───┤
│流区 │湖南 │    │     │     │   │   │   │   │
│   ├───┼────┼─────┼─────┼───┼───┼───┼───┤
│   │江西 │    │     │     │   │   │   │   │
│   ├───┼────┼─────┼─────┼───┼───┼───┼───┤
│   │安徽 │    │     │     │   │   │   │   │
│   ├───┼────┼─────┼─────┼───┼───┼───┼───┤
│   │江苏 │    │     │     │   │   │   │   │
│   ├───┼────┼─────┼─────┼───┼───┼───┼───┤
│   │上海 │    │     │     │   │   │   │   │
└───┴───┴────┴─────┴─────┴───┴───┴───┴───┘

  填表说明:新增城镇污水处理能力按照达到规划的城镇污水处理率指标测算;单位工业增加值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是:工业污染物排放量/工业增加值;新增工业COD、氨氮排放量要综合考虑工业布局和总量控制目标确定。

  五、规划任务
  (一)实施严格的总量控制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落实总量控制目标的总体要求,结合本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建立以总量控制为主线的环境管理体系。
  1、总量分解。流域分配到各省级行政区的总量指标要层层落实到各级行政区,合理分配到主要污染源。
  2、持证排污。排污单位要依照程序申请排污许可,做到持证排污。
  (二)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水质
  严格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按照国家水环境功能区划的规范严格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饮用水源的水质控制标准,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设立排污口,禁止开展水产养殖、水上游览等对水质产生影响的经济活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增排污口,关、停、改造对饮用水源有污染的企事业单位,严格控制保护区内土地、植被等开发活动。
  建立健全饮用水源安全预警制度。受上游污染、降雨径流、农田退水等因素影响较大的饮用水源,要建立相应的污染预警制度,形成饮用水源的污染来源预警、水质安全预警和水厂处理预警三位一体的饮用水源安全预警体系。
  (三)推进城镇污染治理基础设施建设
  城镇环境基础设施与配套工程的建设与完善,是长江中下游“十一五”水污染防治的重点,全面治理流域内重点城市的城镇生活废水,重点治理城市段的水体水质与景观,减少城市生活污染物对河流水体的影响,改善城市段河流与自然水体的景观,提高景观河段对人民生活环境质量的改善程度。重点建设长江干流城市和主要支流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及污水管网。加强城镇排水管网建设。城市污水管网建设是污水处理设施能否正常运转的一个重要条件,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布局,结合 城市污水受纳水体的位置进行管网规划与建设,并实现雨污分流。初步确定,“十一五”期间,流域内100万城镇人口以上的城市,城市污水收集率要达到80%以上;50万城镇人口以上的城市,城市污水收集率要达到60%以上;20万城镇人口以上的城市,城市污水收集率要达到50%以上。
  完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流域内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要认真进行排水现状调查,准确测算水质水量,保证建设规模合理并有一定的预留,对工艺技术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并解决污泥处理和处置,根据条件考虑中水回用,提高和改善投资决策水平,按照规划指标的要求,完成各城市的城市废水处理率。保证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后的实际处理负荷在第一年达到设计负荷的60%,第三年起达到设计负荷的75%。完成配套脱氮设施建设,湖泊、水库周边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同时建设除磷设施。
  (四)加大工业污染控制力度
  长江中下游流域特别是长江干流大中型企业集中,大多数属于化工、冶金、机械、造纸、食品加工类企业,以能源及原材料为主的高耗能、高耗水的产业格局,造成结构性污染十分突出。工业污染源治理也是长江中下游水污染防治的一个重点。工业污染源的治理要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推行清洁生产,从末端治理向生产全过程控制转变,减污增效。建立节水型工业,实现增产不增污,节水减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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