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江中下游
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和技术大纲的函
(环办函[2005]682号)
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落实国务院领导关于抓紧编制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的批示精神,我局组织起草了《长江中下游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和《长江中下游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编制技术大纲》。现印发给你们,请做好规划编制的任务分解和资金落实工作,并组织有关单位按时完成长江中下游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
附件:1.长江中下游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
2.长江中下游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编制技术大纲
二00五年十一月四日
附件1:
长江中下游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
一、任务背景
“十五”期间,国家环保总局组织开展了长江中下游水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工作。2005年7月,温家宝总理批示要求将长江中
下游纳入国家重点流域,由国家环保总局负责编制水污染防治规划。2005年9月,国家环保总局召开了长江中下游水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工作会议,《长江中下游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编制工作正式启动。为强化《规划》实施的可操作性,在吸收其它重点流域规划编制经验的基础上,结合长江中下游水污染防治的特点,编制本工作方案。
二、技术路线
《规划》编制的技术路线为: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分析流域水环境容量,预测排污总量变化趋势,以水污染防治引导
产业合理布局,依据流域的发展水平和技术经济可达性,提出阶段性水质改善目标,合理确定“十一五”期间的污染治理任务。
三、规划内容
《规划》包括纳入国家重点流域的规划文本和四个专项计划。
(一)规划文本。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和技术大纲的函》(环办函
〔2005〕87号)的基本要求和《长江中下游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编制技术大纲》(以下简称《技术大纲》)的具体要求编制《规划》,重点包括5个方面的内容:
1、“十五”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评估。分析“十五”期间流域水环境质量变化趋势,评估总量控制实施情况与水污染治理项目
进展情况,重点分析“十五”期间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经验及存在的问题,找出长江中下游水污染防治的制约性因素。
2、“十一五”规划目标与指标。目标与指标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基于排污基数、水环境功能区划和水环境容量等因素分析确
定水质目标和水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二是基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产业结构与布局规划等方面情况,预测“十一五”期间排污总量变化趋势,分析排污量的流域分布情况,确定合理的水污染治理指标。
3、规划任务的确定。规划的主要任务包括:实施严格的总量控制制度、严格保护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推进城镇环境基础
设施建设、加强工业污染治理和强化环境监管能力等五方面内容,具体内容依据《技术大纲》确定。
4、规划项目和投资。规划项目与投资有两层涵义:一是侧重于环境保护需求,提出为达到规划目标与指标需要实施的项目与
投资(测算值),具有指导性;二是符合规划要求且已进行了前期准备工作的具体项目,以项目清单的形式列入规划,优先实施。未列入规划的项目要在实施计划中补充。
5、保障措施。由于水污染防治的综合性与复杂性,各省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政策、管理、项目、资金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并注重部门间的协调。
(二)四个专项计划。《规划》文本确定流域总体的水污染防治目标、指标、任务与措施,具体内容在专项计划中予以细化。
1、长江中下游干流区水污染防治实施计划。在《规划》指导下,以干流区域上下游协调为重点,衔接长江干流各省(市)水
环境功能区划,优化干流排污布局,组织重点水污染防治项目,落实干流区的《规划》任务。
2、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计划。在《规划》指导下,综合分析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实施的水环境影响和汉江流域中下游水污
染控制特点,以汉江饮用水源地保护为重点,组织重点水污染防治项目,落实汉江流域的《规划》任务。
3、洞庭湖水系水污染防治实施计划。在《规划》指导下,分析洞庭湖水系水环境与水生态变化趋势,识别洞庭湖区及主要入
湖支流的水污染控制问题,以湖区水生态维护为重点,将有机污染控制与特征污染物控制(主要是重金属污染)相结合,组织重点水污染防治项目,落实洞庭湖水系的《规划》任务。
4、鄱阳湖水系水污染防治实施计划。在《规划》指导下,分析鄱阳湖水系水环境与水生态变化趋势,识别鄱阳湖区及主要入湖
支流的水污染控制问题,以湖区水生态维护为重点,突出污染预防,组织重点水污染防治项目,落实鄱阳湖水系的《规划》任务。
四、组织与分工
(一)工作组织
国家环保总局为规划编制组织单位,负责下达规划编制任务、协调部门及省际间关系、下达专项计划等,督促规划、专项计划
按进度完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为规划编制负责单位,负责任务分解、资金落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为规划编制承担单位,负责协调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部门间关系,并按照《技术大纲》要求,组织编制《规划》和《专项计划》。
国家环保总局环境规划院为规划编制技术承担单位,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划编制给予技术支持,负责编制《规划》
文本,配合编制专项计划。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制定长江中下游“十一五”监测能力建设方案,包括重点水域(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跨省界断面)水质监测站(点)调整方案、重点工业污染源在线监测方案和规划实施的水质评估方案。
(二)技术组织
1、《规划》编制由国家环保总局环境规划院牵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选派技术人员参加,组成技术编制组,编
制《技术大纲》,收集整理资料,制定规划方案,编制规划文本。
2、长江中下游干流区水污染防治实施计划。国家环保总局环境规划院牵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选派技术人员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