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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1991年8月28日建总发字(91)第158号发布 1991年8月31日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搞好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工作,保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激励先进,鞭策后进,根据中央及国家人事部的有关精神,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每届任期2-3年,并实行定期考核,任职期间一般每年考核一次(主要进行定性考核),任期届满实行定性与定量结合的综合考核。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期间考核和任期届满考核。

第二章 考核前提和原则

  第三条 被考核者、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事业;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法规;遵守行纪行规,服从分配;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对学术问题实事求是。
  第四条 凡因政治、经济或其他问题受到处分的专业技术人员,对其专业技术职务分别作如下相应处理:
  1.凡被依法判型和受到开除公职、开除党籍、行政开除留用、留党察看、撤销党内职务、撤销行政职务的,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予以取消,已经聘任的予以解聘。
  2.受到降职降级处分的,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以保留,低聘其专业技术职务。
  3.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的,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以保留,视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予以缓聘或低聘。
  4.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的,一般不影响其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对于认错态度不好的,应予缓聘。
  5.因各种问题在审查的,在审查期间可暂时保留其已经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尚未做出结论前,没有聘任的不得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已经聘任的,待做出结论后再行处理。
  第五条 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要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德才兼备原则。既考核思想品德,又考核其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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