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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失效]

  对上述情况如有异议,请执本通知书向外汇管理机关办理查询手续。并在本通知书送达的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供外汇管理机关签章的《出口货物已收汇核销证明》。
  逾期我局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对上述出口收汇核销单涉及的出口货物不予办理退(免)税,已办理的予以追回,并按规定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

________国家税务局
(公 章)
年 月 日

  注:“编号”为4位地区码+4位年月+4位序号

  附件2-2:

  附   表

  ________国家税务局(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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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收汇核销单号│出口日期│出口报关单编号│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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