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失效]

  税务机关审核退税时应注意核对申报数据“收汇核销单编号”项目与出口货物报关单“批准文号”项目的一致性。
  五、试点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无收汇核销电子数据的处理。
  (一)对于试点企业超过国税发〔2004〕64号文件有关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5个工作日仍未收到外汇管理机关传输的电子数据,主管税务机关向试点企业出具《无出口收汇已核销电子数据查询通知书》(简称《查询通知书》,见附件2)。通知试点企业在《查询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供其主管外汇管理机关签章的《出口货物已收汇核销证明》(简称《核销证明》,见附件3)。
  (二)试点企业可凭《查询通知书》向主管外汇管理机关查询收汇核销情况。外汇管理机关对确已收汇核销的出口业务,应在查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试点企业出具《核销证明》,并在出具《核销证明》的次日(遇节假日顺延)补传相关出口收汇已核销电子数据。
  (三)试点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核销证明》与其电子数据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按规定办理退(免)税。
  (四)试点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核销证明》或《核销证明》内容不符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办理相关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已办理的予以追回,同时按有关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规定处理。
  六、未试点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不变。
  七、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出口收汇已核销电子数据清单(出口退税专用)》
  2.《无出口收汇已核销电子数据查询通知书》
  3.《出口货物已收汇核销证明》
  4. 辽宁省、广东省试点企业名单

  附件1-1:
  出口收汇已核销电子数据清单(出口退税专用)

  组织机构代码:  企业名称:
  核销起始日期:  终止日期:

┌──┬─────┬───┬─────┬────┬────┬────┬────┬────┐
│序号│出口收汇核│贸易方│出口报关单│出口金额│收汇核销│进口报关│差额金额│核销日期│
│  │ 销单号 │式代码│  号  │ 折美元 │金额折美│单核销金│ 折美元 │    │
│  │     │   │     │    │  元  │额折美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