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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农业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80号——防止高致病禽流感疫情的传播

商务部、农业部、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5年第8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为防止高致病禽流感疫情的传播,切实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和我国畜牧业生产安全,现公告如下:
  一、暂停来源于安徽、湖南、辽宁三省疫区所在县的禽类及其产品出口。海关自即日起至另行公告恢复出口之日止,不接受上述疫区出口禽类及其产品的申报,不予办理通关手续。上述疫区经加工处理后允许出口的禽类及其产品,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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