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发生过大规模的针对外商投资的国有化和征收行动,不是恐怖主义活动猖獗的地区,外商投资企业与人员的财产和生命安全能够得到保障;
(二)金融与外汇政策稳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汇出有法律保障;
(三)没有频繁的政党、激进组织或团体干扰企业的经营活动,社会治安状况较好;
(四)投资所在地不存在国家主权争议。
第五条 关于东道国(地区)与我国的政治经济关系,在核准中应重点把握以下方面:
(一)是否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
(二)是否是我国的贸易伙伴,对我国有无贸易歧视;
(三)对我国公民出入境是否有不公平的特殊限制。
第六条 关于符合我国境外投资导向政策与否,在核准中应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符合我国境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确定的方向;
(二)能够带动国内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设备、技术和服务等出口和劳务输出;
(三)能够利用国外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提高企业的技术研发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四)有助于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创立国际名牌。
第七条 关于在东道国(地区)的合理布局,在核准中应重点把握以下方面:
(一)我国企业在东道国同一行业的投资是否过度集中;
(二)境外企业的生产能力是否与东道国的市场容量相匹配,其产品是否属于投资目标国过度竞争的领域。
第八条 关于境外投资涉及履行有关国际协定义务,在核准中应重点把握以下方面:
(一)与核不扩散有关的国际协定;
(二)与禁止研制与销售毒品有关的国际协定;
(三)与环境保护和濒危动植物保护有关的国际协定;
(四)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国际协定;
(五)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国际协定。
第九条 关于东道国保障外国投资者合法权益,在核准中应重点把握以下方面:
(一)是否与我国签订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二)是否与我国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三)是否有随意查抄、无端罚没当地中资企业的情况。
第十条 对以并购方式进行境外投资的,还应重点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