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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印发《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工作细则》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印发《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工作细则》的通知
(商合发[2005]5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16号)的有关内容,促进各级对外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境外投资核准工作规范、科学、高效和透明,我部制定了《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工作细则》,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商务部
                          二00五年十月十七日

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工作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相关法律法规,为更好地执行《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16号,以下简称《规定》),促进境外投资核准工作规范、科学、透明、高效,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受商务部委托,应按照《规定》和本细则,开展对国内企业境外投资的核准工作。
  第三条 关于投资东道国(地区)的投资环境,在核准中应重点把握以下方面:
  (一)政局与社会稳定,不处于战争或社会动乱状态;
  (二)经济运行正常,未出现经济危机,汇率和税制稳定;
  (三)法律法规健全,有明确的鼓励和保护外商投资的法规及政策;
  (四)具备水电气及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及能源供应条件;
  (五)有相应的劳动力资源。
  第四条 关于东道国(地区)的安全状况,在核准中应重点把握以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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