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巴西下述地区的口蹄疫禁令:Santa Catarina州, Acre州, Bahia州(不包括设定的缓冲区和监测区), Espírito Santo州, Goiás州, 联邦区(Distrito Federal), Minas Gerais州,Mato Grosso州, Mato Grosso do Sul州(不包括设定的缓冲区和监测区), Paraná州, Rondonia州(不包括设定的缓冲区和监测区), Rio Grande do Sul州, Rio de Janeiro州, Sergipe州, S?o Paulo州, Tocantins州(不包括设定的缓冲区和监测区)和Pará州获得OIE认可的中南部地区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联合公告2009年第123号--关于解除巴西部分地区口蹄疫禁令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11月3日,实施日期:2009年11月3日)废止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5年第565号)
2005年10月9日,巴西农业畜牧食品供应部向OIE紧急报告,南部南马托格罗索州(State of Mato Grosso do Sul)发生了1起O型口蹄疫,估计最初感染时间为9月26日。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巴西输入偶蹄动物及其产品,停止签发从巴西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销已经签发的从巴西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2005年9月26日后启运的来自巴西的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2005年9月26日前启运的来自巴西Bahia、Espírito Santo、Goiás、Mato Grosso、Mato Grosso do Sul、Minas Gerais、Paraná、Rio de Janeiro、S?o Paulo、Sergipe、Tocantins和the Federal District等12州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口蹄疫(O型)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放行。
三、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巴西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如发现有来自巴西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