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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责任追究的意见

  6、违反国家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有关要求,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
  7、其它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对医疗机构负有监管责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医疗机构日常监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不认真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医疗机构日常监管工作,失职、渎职或有其它不作为行为的;
  2、对医疗机构执业或医师执业等事项的行政许可不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对有确切线索的群众投诉举报压案不查、瞒案不报或受理后不认真进行查办的;
  4、对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案件,不按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的;
  5、对涉嫌犯罪的案件,不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6、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在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自查自纠不认真,没有及时发现问题或有问题不及时进行处理上报,经上级部门督查发现的;
  (二)对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转办的投诉件以及辖区外要求协查、协办的案件拒不办理、故意拖延、影响查处的;
  (三)12个月内经两次以上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其违法违纪行为的;
  (四)包庇、袒护问题,干扰对其责任进行调查、处理的;
  (五)在调查、处理期间仍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
  (六)对控告、揭发、检举其过错行为的知情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责任追究
  (一)对已出现的问题能及时正确认识,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积极挽回损失或制止危害结果扩大的;
  (二)通过自查自纠发现、及时整改、尚未造成损失的;
  (三)主动交代本人违法违纪行为及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追究形式
  对单位责任追究以通报批评的方式进行;对个人责任追究按照组织处理、纪律处分、追究刑事责任进行:
  (一)组织处理的形式为:
  1、通报批评;
  2、诫勉谈话;
  3、调离原工作岗位;
  4、取消两年内晋升职称、职务资格;
  5、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
  (二)纪律处分依据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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