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全国性批发企业、区域性批发企业、专门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和经批准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的零售连锁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建立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报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信息的网络终端,及时将有关购进、销售、库存情况通过网络上报。
第四十条 企业对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登记造册,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销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起5日内到现场监督销毁。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申请人提出本办法中的审批事项申请,应当向受理部门提交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申请人应当对其申报资料全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二条 罂粟壳的经营管理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行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发布的有关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经营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
申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经营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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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名称 │ │药品经营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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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地址 │ │ 邮 政 编 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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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定点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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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报事由及自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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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检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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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查人签字:│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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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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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盖 章:│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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