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通过考核认定的申请人,委托冶金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向其说明不通过的理由。
三、考核认定申报材料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总后基建营房部的意见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冶金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附表2)。
(三)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或全国设计大师应提供院士或大师证书复印件。其他人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学历或学位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获奖证书,单位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获奖项目的主要设计文件或图纸签署证明,担任正、副总工程师职务的任命文件。
(四)获奖者应附有效证明,即奖状、个人证书或正式公布的获奖人员名单。对奖项未颁发个人证书或未正式公布获奖人员名单的,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人数的单位原始申报奖项的人员名单、获奖项目主要图纸图签的复印件,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道德证明和获奖单位出具的获奖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证明。
四、申报时间及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和总政干部部,应于2006年1月31日前完成审查、复审工作,签署审查、复审意见后将全部申请人员材料送冶金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
(二)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专业职(执)业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得申报勘察设计注册冶金工程师资格的考核认定。
(三)各地区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真做好申报、审查和复审工作。凡不认真把关或弄虚作假的,停止该地区的申报权和个人的申报资格。
(四)各地区在审查、复审时,应核查各类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报送的各类证书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应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附表1:
勘察设计注册冶金工程师新旧专业参照表
┌────┬──────┬───────────────────────┐
│专业划分│ 新专业名称 │ 旧专业名称 │
├────┼──────┼───────────────────────┤
│ 本专业 │ 冶金工程 │钢铁冶金、有色金属冶金、冶金物理化学、冶金 │
│ ├──────┼───────────────────────┤
│ │金属材料工程│金属材料与热处理、金属压力加工、粉末冶金、复合│
│ │ │材料、腐蚀与防护、铸造、塑性成型工艺及设备、焊│
│ │ │接工艺及设备 │
│ ├──────┼───────────────────────┤
│ │ 无机非金属 │硅酸盐工程 │
│ │ 材料工程 │ │
├────┼──────┼───────────────────────┤
│相近专业│ 过程装备 │化工机械与设备 │
│ │ 与控制工程 │ │
│ ├──────┼───────────────────────┤
│ │ 材料成形 │热加工工艺及设备 │
│ │ 及控制工程 │ │
│ ├──────┼───────────────────────┤
│ │ 材料物理 │材料物理、矿物岩石材料 │
│ ├──────┼───────────────────────┤
│ │ 材料化学 │材料化学 │
├────┼──────┴───────────────────────┤
│其他专业│附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科专业 │
└────┴──────────────────────────────┘
注:1、表中“新专业名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规定的专业名称;“旧专业名称”系指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颁布前各院校所采用的专业名称。
2、申报考核认定的人员,所学专业在“参照表”中未列出的,但又与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相近,在申报相关材料时,附在校学习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课程设置表”(由原毕业院校出具),经所在单位核实并提出符合“本专业”、“相近专业”、“其他专业”的意见,通过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由建设部组织有关专家审查确认。
3、申请参加考试的人员,所学专业在“参照表”中未列出的,可在申报材料时,附在校学习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课程设置表”(由原毕业院校出具),经所在单位核实并提出符合“本专业”、“相近专业”、“其他专业”的意见后,由当地考试管理机构审核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