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妥善保管涉及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
(二)自觉遵守有关规定,不披露、不使用在信访工作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第七十五条 信访人反映辖区法院裁判不公、执行不力、审判作风等问题
(一)认真记录信访人所反映的内容;
(二)对法院裁判不服的,告知其可以依法上诉、申诉或者申请再审;
(三)反映其他问题的,及时将材料转交本院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十六条 信访人反复来信来访催促办理结果
(一)告知规定的办理期限,劝其耐心等待处理结果;
(二)情况紧急的,及时告知承办人或者承办部门;
(三)超过办理期限的,应当告知超期的理由。
第七十七条 信访人对处理结果不满,要求重新处理
(一)发现处理确实不当的,及时报告领导,按规定进行纠正;
(二)处理结果没有问题的,应当做好有关解释工作,讲清处理程序和依据。
第七十八条 来访人表示不解决问题就要滞留法院或者采取其他极端方式
(一)及时进行规劝和教育,避免用不当言行刺激来访人;
(二)立即向领导报告,积极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意外发生。
八、业外活动
第七十九条 基本要求
(一)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
(二)加强修养,严格自律;
(三)杜绝与法官形象不相称的、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不良嗜好和行为;
(四)注意言行,在日常生活中自觉维护法官形象。
第八十条 受邀请参加座谈、研讨活动
(一)对律师事务所、中介机构和可能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企事业单位的邀请应当谢绝;
(二)对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党、政、军机关、学术团体、群众组织的邀请,不影响司法公正的,经向单位请示获准后可以参加。
第八十一条 受邀请参加各类社团组织或者联谊活动
(一)确需参加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团组织的,及时报告并由所在法院按照法官管理权限审批;
(二)不参加营利性社团组织;
(三)不接受任何有违清正廉洁的吃请、礼品、礼金和赞助。
第八十二条 从事写作、授课等司法职务外活动
(一)在符合法律规定、不妨碍公正司法、不影响审判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利用业余时间从事写作、授课等司法职务外活动;
(二)在写作、授课过程中,应当避免对具体案件和有关当事人进行评论,不披露或者使用在工作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非公开信息;
(三)对于参加司法职务外活动获得的合法报酬,应当依法纳税。
第八十三条 接受新闻媒体与法院工作有关的采访
(一)通过法院新闻部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二)接受采访的内容涉及重大、疑难、复杂问题的,应当事先做好充分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