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以支持诉讼请求的证据不充分为由拒绝立案。
第十七条 遇到疑难复杂情况,不能当场决定是否立案
(一)收下材料并出具收据,告知等待审查结果;
(二)及时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将结果通知当事人。
第十八条 发现涉及群体的、矛盾易激化的纠纷
及时向领导汇报并和有关部门联系,积极做好疏导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第十九条 当事人在立案后询问证据是否有效、能否胜诉等实体问题
(一)不得向其提供倾向性意见;
(二)告知此类问题只有经过审理才能确定,相信法院会公正裁判。
第二十条 当事人在立案后询问案件处理流程或时间
告知案件处理流程和法定期限,不得以与立案工作无关为由拒绝回答。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预交诉讼费
(一)严格按照规定确定数额,不得额外收取或者随意降低;
(二)需到指定银行交费的,及时告知账号及地点;
(三)确需人民法庭自行收取的,应当按规定出具收据。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有困难
(一)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告知可以申请缓交或者减免诉讼费;
(二)不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可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在规定期限内交费,并告知无正当理由不交诉讼费将按撤诉处理。
第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措施
(一)严格审查申请的条件和理由,及时依法作出裁定;
(二)裁定采取保全等措施的,及时依法执行;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耐心解释原因;
(三)不得滥用诉前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措施。
三、庭审
第二十四条 基本要求
(一)规范庭审言行,树立良好形象;
(二)增强庭审驾驭能力,确保审判质量;
(三)严格遵循庭审程序,平等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四)维护庭审秩序,保障审判活动顺利进行。
第二十五条 开庭前的准备
(一)在法定期限内通知诉讼各方开庭时间和地点;
(二)公开审理的,应当及时公告;
(三)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应当及时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公开审理并解释理由。
第二十六条 原定庭审需要延期
(一)不应无故更改开庭时间;
(二)因当事人、证人原因等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应当立即通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
(三)无法通知的,应当安排人员在原定庭审时间和地点向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解释。
第二十七条 出庭时注意事项
(一)准时出庭,不迟到、缺席;
(二)规定着法袍的,应当在进入法庭前更换好并保持整洁和庄重;
(三)设立法官通道的,应当走法官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