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加强职业修养
(一)崇尚法治,维护正义;
(二)公正廉洁,讲求效率;
(三)谨言慎行,刚正不阿;
(四)正直善良,以人为本;
(五)勤勉敬业,忠于职守。
第六条 注重着装仪表
(一)严格执行着装规定,保持良好形象;
(二)工作时间穿制服时,应当配套;穿便服时,做到整洁、庄重;
(三)工作时间不浓妆艳抹,不佩带与法官身份不相称的饰物;
(四)开庭时按规定着法袍或者穿制服。
第七条 约束举止言行
(一)谨言慎行,不得有任何损害司法公正和法官形象的言行;
(二)使用文明、规范、准确的语言;
(三)态度温和,举止得体,乐于助人,不得粗暴对待群众。
二、立案
第八条 基本要求
(一)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
(二)便利人民群众诉讼;
(三)确保立案质量,提高立案效率。
第九条 当事人来法院起诉
(一)符合起诉条件的,在法定时间内及时立案;
(二)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当事人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三)当事人自愿放弃起诉的,应当准许;
(四)提供诉讼指导材料。
第十条 当事人口头起诉
(一)告知应当递交书面诉状;
(二)当事人不能书写诉状且委托他人代写有困难的,要求其如实提供案件情况和联络方式,记入笔录并向其宣读,确认无误后交其签名或者捺印。
第十一条 当事人要求上门立案
(一)当事人因肢体残疾行动不便或者身患重病卧床不起确实无法到法院起诉且没有能力委托代理人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上门接受起诉材料;
(二)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告知其到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当事人到人民法庭起诉
人民法庭有权受理的,应当接受起诉材料,不得要求当事人到所在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庭起诉。
第十三条 案件不属于法院主管或者本院管辖
(一)告知当事人不属于法院主管或者本院没有管辖权的理由;
(二)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指明主管机关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
(三)不得违反管辖规定受理案件。
第十四条 依法应当公诉的案件提起自诉
(一)应当在接受后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当事人;
(二)情况紧急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并告知当事人。
第十五条 诉状内容和形式不符合规定
(一)告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更正,做到一次讲清要求;
(二)不得因起诉要件以外的瑕疵拒绝立案。
第十六条 起诉材料中证据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