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考试日期为每年第三季度。考点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须经人事部和建设部批准。
第九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试题命制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和举办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坚持自愿的原则。
第十条 考试考务工作应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行为的,按照《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处理。
附表:
勘察设计注册冶金工程师新旧专业参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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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划分│ 新专业名称 │ 旧专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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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专业 │ 冶金工程 │钢铁冶金、有色金属冶金、冶金物理化学、冶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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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属材料工程│金属材料与热处理、金属压力加工、粉末冶金、复合│
│ │ │材料、腐蚀与防护、铸造、塑性成型工艺及设备、焊│
│ │ │接工艺及设备 │
│ ├──────┼───────────────────────┤
│ │ 无机非金属 │硅酸盐工程 │
│ │ 材料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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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近专业│ 过程装备 │化工机械与设备 │
│ │ 与控制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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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材料成形 │热加工工艺及设备 │
│ │ 及控制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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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材料物理 │材料物理、矿物岩石材料 │
│ ├──────┼───────────────────────┤
│ │ 材料化学 │材料化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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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专业│附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科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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