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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25号--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 债券质押率是融入资金与拟质押债券面额的比例,以百分比表示。
  第十七条 债券质押率由人民银行确定,各类债券质押率最高不超过90%。
  第十八条 暂定人民银行为成员行提供自动质押融资的单笔融资资金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不足50万元按照50万元融资。
  成员行可根据自身情况和需要向人民银行申报单笔自动质押融资资金的最低金额,并按照单笔自动质押融资的最低金额和相应债券质押率换算单笔质押债券面额最低值。
  第十九条 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的还款时点由人民银行确定和设置,并及时向成员行公告。
  第二十条 自动质押融资须逐笔融资、逐笔归还,成员行须在还款时点一次性还本付息;还款时点资金不足时顺延至下一还款时点重新计息后还本付息。
  第二十一条 成员行归还资金后,人民银行即办理质押债券解押。
  第二十二条 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的金额单位为万元,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第二十三条 日间还款的自动质押融资利率按照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再贴现利率减0.27个百分点确定。日终以后还款的自动质押融资利率按照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再贴现利率加7.20个百分点确定。
  第二十四条 自动质押融资利息按照实际使用资金金额和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计算,不足1小时按照1小时计算,并分别按照日间还款和日终以后还款的自动质押融资利率计算自动质押融资利息。
  自动质押融资利息计算公式:
  自动质押融资利息=(融资金额×融资时间×融资利率)/(360×24)
  第二十五条 成员行应每半年向人民银行报告一次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开展情况。人民银行不定期对成员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六条 自动质押融资系统各相关单位应加强相互协调配合,建立应急处置方案。
  第二十七条 成员行应维护自动质押融资系统终端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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