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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金库管理制度(试行)

  人民银行稽核查库,被查行应按上述规定,办理查库手续,接受查库。
  对管辖行无查库介绍信和查库人身份证的查库,基层行应予以拒绝。对其他单位或本系统其他部门的查库,一律不予接待。管辖行保卫部门的安全保卫检查,一般不得进入库内检查。确需入库检查库内安全设施的,则要按照出纳管理部门查库手续办理,并由被查行主管行长、保卫负责人、管库员始终陪同在场。检查时,只检查库内安全设施,不得清点现金、证券等库存实物。
  当地公安部门对金库及守卫的安全保卫检查,必须出示公安部门的安全检查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被查行要向检查单位核实,并由主管行长及保卫人员陪同检查,但禁止进入库内检查。对公安部门的夜间金库安全检查,各行一律不予接待。
  第三十七条 查库时,应认真检查下列内容:
  一、库存现金是否建立帐簿,是否坚持每天记载;
  二、清点库存现金、证券,帐实是否相符,有无白条抵库或挪用库款情况;
  三、人民币票样、证券票样是否入柜保管,是否做到帐实相符;
  四、整捆库存现金、证券是否按规定分类整齐摆放,拆捆、拆把的零散现金、证券是否入柜保管,有无发生鼠咬、虫蛀、霉烂等事故,库房是否整洁,有无存放私人物品或其他物品现象;
  五、现金、证券出入库是否按规定办理出入库手续,出入库票是否有出纳负责人签章,是否专夹保管并按月装订;
  六、寄库保管的尾箱以及残损券箱是否加双锁加封;
  七、库房防火、防盗、防水、防潮以及联防治安等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八、金库正副钥匙、密码的使用以及保管是否符合规定;
  九、双人管库、双人守库的执行情况;
  十、查库是否进行记载,记载的问题是否进行了整改。
  第三十八条 每次查库结束,查库人均应将查库情况和问题在“查库登记簿”(附式七)上详细记载,由查库人和管库员共同签章。
  对查库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立即查明原因,分别性质,严肃处理,并及时报告上级行。对库房安全设施不健全和违反规章制度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并按期验收。

第六章 奖惩

  第三十九条 金库管理工作应定期进行考核。对严格执行规章制度,长期安全无差错事故,库房管理好的行和管库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章不循,违章操作,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重大差错事故,使国家和银行资金受到严重损失的管库员,要根据事实和情节,追究经济、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因不重视金库管理工作,用人不当,检查不严,监督不力,违章不究,酿成重大事故案件的行,应追究领导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负责修改和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本制度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金库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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