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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金库管理制度(试行)

  第七条 管库员要严格遵守《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管库员守则》,认真负责做好管库工作。
  第八条 两名管库员要有明确的分工。一名管库员负责出库现金、证券的初点、入库的复点,复核“库存现金登记簿”(附式一)、“库存证券登记簿”(《重要单证管理办法》)(附式二);一名管库员负责出库现金、证券的复点,入库的初点,办理现金,证券及尾箱出入库交接手续,记载“库存现金登记簿”、“库存证券登记簿”。
  金库应配备专职管库员。由于工作量较小,暂未配备专职管库员的行,兼职管库员要严格实行钱帐分管的原则,柜台上管钱的(即收款复核员或付款配款员),库内只管账(库存现金登记簿);柜台上管帐(现金收入、付出日记簿)的(即收款初收员或付款复核员),库内只管钱。
  第九条 管库员调动或因故请假,应按第六条规定配置管库员(或临时顶岗管库员)办理金库管理交接。交接时,由出纳负责人监交,根据“库存现金登记簿”和“库存证券登记簿”核点现金和证券,核对无误后,连同金库钥匙办理交接,登记“出纳重要物品交接登记簿”(附式二),监交人及交接人签章。未经清点现金、证券,办妥交接手续,原管库员不得离职,接任管库员不得上岗。临时顶岗人员只能固定顶某一管库员的班,不能先后顶两名管库员的班。
  第十条 管库员必须坚持“五同”规定,即两名管库员要同开库、同进库、同在库、同出库、同锁库。对库存现金、证券的安全,两名管库员负同等重要责任。严禁违反“五同”规定,一人进库存放或提出现金,严禁一人在库内清点票币或干其他工作。其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库内,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入库的,要由主管行长签字批准,并登记“非管库人员出入库登记簿”(附式三),并在管库员陪同下方可进入库内。“非管库人员出入库登记簿”应由守库员掌管。
  第十一条 金库不得直接对外办理现金收付业务,一切现金收付都必须通过出纳柜台,严格按收付款程序办理。所辖处、所交存或提取现金,应按现金业务核算规定和手续,通过会计和出纳柜台办理。
  第十二条 金库存放保管的物品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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