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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金库管理制度(试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金库管理制度(试行)
(1992年5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银行金库管理,确保国家资金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设银行金库,是建设银行为办理现金业务设置的现金业务库,是集中保管现金(包括外币现钞,下同)、有价证券(包括国库券、债券、股票等各类有价证券,以下简称证券)的专用库,是国家和银行的重点保卫场所。金库管理工作是建设银行出纳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行处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执行本制度,认真负责做好金库管理工作,确保国家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三条 金库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认真执行国家金融法规、政策和建设银行有关规章制度,保证出纳和证券业务的顺利开展。
  二、保管现金、证券和办理现金、证券的出库、入库,确保安全完整。
  三、办理辖属办事处、分理处、储蓄所(以下简称处、所)现金、证券尾箱寄存。
  四、按本制度规定,建立金库管理规定,检查安全设施,确保金库安全。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四条 县以上对外办理现金出纳业务的行(含县级行),应设置业务金库。在同一城市的分、支行,可集中设置中心金库。县以下对外办理现金出纳业务的处、所,原则上不设金库。
  办理现金出纳业务但不设金库的处、所,应配置牢固的银行专用保险柜和收款尾箱、付款尾箱,保管当天办理收付款业务的备用现金。每天营业终了,应将当天全部备用现金装入尾箱,双锁加封,交管辖行金库寄库保管,不得留存在处、所。
  第五条 金库设金库主任。金库主任一般由主管出纳工作的行长兼任。出纳负责人根据主管行长的授权,负责管理金库日常工作。
  第六条 金库实行双人管库制度。管库工作是银行极端重要的要害工作岗位,各行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考核,选配两名忠诚可靠、事业心和责任感强的同志担任管库员。
  管库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新配备的管库员,要经过专业培训或在岗带训。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应跟班作业一个月后才能正式顶岗;在岗带训的,要跟班作业三个月以上,并经考察合格,才能正式顶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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