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核合格后,发给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在准考证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的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八条 考试日期为每年第三季度。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须经人事部和建设部批准。
第九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试题命制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和举办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坚持自愿的原则。
第十条 考试考务工作应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行为的,按照《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处理。
附表1:
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新旧专业参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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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划分│ 新专业名称 │ 旧专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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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专业 │石油工程 │石油工程 │
│ ├─────────┼───────────────────────┤
│ │化学工程与工艺 │化学工程、化工工艺、高分子化工、精细化工、生物│
│ │ │化工、工业分析、电化学工程、工业催化、化学工程│
│ │ │与工艺、高分子材料及化工 │
│ ├─────────┼───────────────────────┤
│ │油气储运工程 │石油天然气储运工程 │
├────┼─────────┼───────────────────────┤
│相近专业│高分子材料与工程 │高分子材料及化工、高分子材料与工程、复合材料 │
│ ├─────────┼───────────────────────┤
│ │热能与动力工程 │热力发动机、流体机械及流体工程、热能工程与动力│
│ │ │机械、热能工程、制冷与低温技术、能源工程、工程│
│ │ │热物理、冷冻冷藏工程 │
│ ├─────────┼───────────────────────┤
│ │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城市燃气工程、供热空调与燃│
│ │ │气工程 │
│ ├─────────┼───────────────────────┤
│ │金属材料工程 │腐蚀与防护 │
│ ├─────────┼───────────────────────┤
│ │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化工设备与机械 │
│ ├─────────┼───────────────────────┤
│ │环境工程 │环境工程 │
│ ├─────────┼───────────────────────┤
│ │应用化学 │应用化学、海洋化学 │
│ ├─────────┼───────────────────────┤
│ │交通工程 │交通工程、总图设计与运输工程 │
│ ├─────────┼───────────────────────┤
│ │安全工程 │安全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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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专业│附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科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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