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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三)工作调动证明或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的证明、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第二十条 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
  (四)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丧失行为能力、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七)注册失效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及时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建设部审核批准后,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注销注册的;
  (三)有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情形的;
  (四)不符合规定条件取得注册的;
  (五)被依法撤销注册的;
  (六)受到刑事处罚的;
  (七)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三)因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或相关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对被注销注册或不予注册的人员,在重新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的,可按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申请注册。
  第二十四条 注册审批机构应及时向社会公告注册有关情况。当事人对注销注册或不予注册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执业

  第二十五条 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应在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执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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