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通过考核认定的申请人,委托石油天然气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向其说明不通过的理由。
三、考核认定申报材料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总后基建营房部的意见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附表2)。
(三)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或全国设计大师应提供院士或大师证书复印件。其他人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学历或学位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获奖证书,单位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获奖项目的主要设计文件或图纸签署证明,担任正、副总工程师职务的任命文件。
(四)获奖者应附有效证明,即奖状、个人证书或正式公布的获奖人名单。对奖项未颁发个人证书或未正式公布获奖人员名单的,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人数的单位申报奖项的人员名单、获奖项目主要图纸图签的复印件,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道德证明和获奖单位出具的获奖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证明。
四、申报时间及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和总政干部部,应于2006年1月31日前完成审查、复审工作,签署审查、复审意见后,将全部申请人员材料送石油天然气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
(二)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专业职(执)业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得申报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
(三)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真做好申报、审查和复审工作。凡不认真把关或弄虚作假的,停止该地区或部门的申报权和个人的申报资格,并依据相应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在审查、复审时,应核查各类证书及相关证明的原件。报送的各类证书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应由所在单位人事(干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附表1:
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新旧专业参照表
┌────┬─────────┬───────────────────────┐
│专业划分│ 新专业名称 │ 旧专业名称 │
├────┼─────────┼───────────────────────┤
│ 本专业 │石油工程 │石油工程 │
│ ├─────────┼───────────────────────┤
│ │化学工程与工艺 │化学工程、化工工艺、高分子化工、精细化工、生物│
│ │ │化工、工业分析、电化学工程、工业催化、化学工程│
│ │ │与工艺、高分子材料及化工 │
│ ├─────────┼───────────────────────┤
│ │油气储运工程 │石油天然气储运工程 │
├────┼─────────┼───────────────────────┤
│相近专业│高分子材料与工程 │高分子材料及化工、高分子材料与工程、复合材料 │
│ ├─────────┼───────────────────────┤
│ │热能与动力工程 │热力发动机、流体机械及流体工程、热能工程与动力│
│ │ │机械、热能工程、制冷与低温技术、能源工程、工程│
│ │ │热物理、冷冻冷藏工程 │
│ ├─────────┼───────────────────────┤
│ │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城市燃气工程、供热空调与燃│
│ │ │气工程 │
│ ├─────────┼───────────────────────┤
│ │金属材料工程 │腐蚀与防护 │
│ ├─────────┼───────────────────────┤
│ │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化工设备与机械 │
│ ├─────────┼───────────────────────┤
│ │环境工程 │环境工程 │
│ ├─────────┼───────────────────────┤
│ │应用化学 │应用化学、海洋化学 │
│ ├─────────┼───────────────────────┤
│ │交通工程 │交通工程、总图设计与运输工程 │
│ ├─────────┼───────────────────────┤
│ │安全工程 │安全工程 │
├────┼─────────┴───────────────────────┤
│其他专业│附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科专业 │
└────┴─────────────────────────────────┘
注:1、表中“新专业名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规定的专业名称;“旧专业名称”系指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颁布前各院校所采用的专业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