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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经营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1、属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的扶持范围;
  2、资源丰富独特,技术优势明显,市场销售顺畅,投入产出率高;
  3、项目辐射面广,与农民建立起紧密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民增收效果明显;
  4、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应为项目实施单位,且是依法注册的公司法人,产权明晰、管理规范,有良好的资产负债状况,资信度高,近两年连续盈利。
  第八条 中央财政每年专项安排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经营项目资金。省级财政(农发)部门据实申报项目。
  第九条 省级财政(农发)部门要在规定时间内申报投资参股经营项目,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专家初步论证意见;
  2、项目申报单位近两年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资信材料;
  3、项目申报单位现有的股权结构;
  4、项目申报单位同意国家财政投资参股的决议;
  5、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投资参股经营项目采取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的办法。所有中央财政资金投资参股经营项目,经省级财政(农发)部门初选后,报国家农发办评审审定。
  对省级财政(农发)部门申报的投资参股经营项目,国家农发办组织专家评审、资产评估可行后,下达最终审定意见,并与省级财政部门签订委托监管协议,中央财政据此下拨投资参股资金。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建立权责明确的投资参股经营项目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运营体系,明确有关各方的职责。
  第十二条 国家农发办的主要职责:
  1、确定投资参股经营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投资规模;
  2、审定中央财政资金投资参股经营项目;
  3、委托省级财政(农发)部门对财政资金投资参股经营项目进行监管;
  4、负责中央财政资金国有股权处置的审批。
  第十三条 省级财政(农发)部门的主要职责:
  1、按照评估权限组织项目的初步评估论证,编制上报投资参股经营项目等有关材料;
  2、接受国家农发办委托,对财政资金投资参股的项目通过授权资产运营机构进行监管;
  3、负责地方财政资金国有股权处置的审批和中央财政资金股权处置方案的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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