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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经营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
开发投资参股经营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发[2005]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现将修订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经营试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经营试点管理办法

                              财政部
                           二00五年十月十日

  附件: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经营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经营项目(以下简称投资参股经营项目)管理,保证财政投资参股资金安全、有效运行,创新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投入机制,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及国家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参股经营项目,是指中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级)财政资金以参股形式投入的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
  第三条 投资参股经营应遵循以下原则:
  1、自愿申报、平等竞争、择优扶持;
  2、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承担风险;
  3、政企分开、委托监管、授权运营;
  4、规范操作、稳步推进、适时退出。
  第四条 实行投资参股经营的项目,省级财政应按规定比例足额安排参股资金投入。中央和各省级财政按其实际投入比例分享投资收益、承担投资风险。
  第五条 投资参股经营项目原则上实行一年一定的办法。
  第六条 投入到投资参股经营项目中的财政资金只参股、不控股,不做第一大股东,财政(农发)部门根据需要授权资产运营机构进行资本运营。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审定

  第七条 投资参股经营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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