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第七条 新闻出版总署对为我国期刊业繁荣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期刊出版单位及个人实施奖励。
  第八条 期刊出版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期刊创办和期刊出版单位设立

  第九条 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不与已有期刊重复的名称;
  (二)有期刊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三)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
  (四)有确定的期刊出版业务范围;
  (五)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六)有适应期刊出版活动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编辑专业人员;
  (七)有与主办单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固定的工作场所;
  (八)有确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中国公民;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前款所列条件外,还须符合国家对期刊及期刊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总体规划。
  第十条 中央在京单位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其他单位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第十一条 两个以上主办单位合办期刊,须确定一个主要主办单位,并由主要主办单位提出申请。
  期刊的主要主办单位应为其主管单位的隶属单位。期刊出版单位和主要主办单位须在同一行政区域。
  第十二条 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由期刊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期刊出版申请表》;
  (二)主管单位、主办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三)拟任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简历、身份证明文件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四)编辑出版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五)办刊资金来源、数额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六)期刊出版单位的章程;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