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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出版管理规定

  第六十条 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载内容报纸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处罚。
  第六十一条 报纸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七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处罚。
  报纸出版单位允许或者默认广告经营者参与报纸的采访、编辑等出版活动,按前款处罚。
  第六十二条 报纸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一)报纸出版单位变更名称、合并或者分立,改变资本结构,出版新的报纸,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
  (二)报纸变更名称、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刊期、业务范围、开版,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
  (三)报纸出版单位未依照本规定缴送报纸样本的。
  第六十三条 报纸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报纸出版单位变更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承印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报送备案的;
  (二)报纸休刊,未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报送备案的;
  (三)刊载损害公共利益的虚假或者失实报道,拒不执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更正命令的;
  (四)在其报纸上发表新闻报道未登载作者真实姓名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发表或者摘转有关文章的;
  (六)未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一条刊登报纸版本记录的;
  (七)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一号多版”的;
  (八)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出版不同开版的报纸或者部分版页单独发行的;
  (九)违反本规定关于出版报纸专版、专刊、增期、号外的规定的;
  (十)报纸刊登广告未在明显位置注明“广告”字样,或者以新闻形式刊登广告的;
  (十一)刊登有偿新闻或者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九条其他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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