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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出版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报纸发表新闻报道,必须刊载作者的真实姓名。
  第二十九条 报纸出版质量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报纸使用语言文字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报纸出版须与《报纸出版许可证》的登记项目相符,变更登记项目须按本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第三十一条 报纸出版时须在每期固定位置标示以下版本记录:
  (一)报纸名称;
  (二)报纸出版单位、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名称;
  (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
  (四)总编辑(社长)姓名;
  (五)出版日期、总期号、版数、版序;
  (六)报纸出版单位地址、电话、邮政编码;
  (七)报纸定价(号外须注明“免费赠阅”字样);
  (八)印刷单位名称、地址;
  (九)广告经营许可证号;
  (十)国家规定的涉及公共利益或者行业标准的其他标识。
  第三十二条 一个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只能对应出版一种报纸,不得用同一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出版不同版本的报纸。
  出版报纸地方版、少数民族文字版、外文版等不同版本(文种)的报纸,须按创办新报纸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 同一种报纸不得以不同开版出版。
  报纸所有版页须作为一个整体出版发行,各版页不得单独发行。
  第三十四条 报纸专版、专刊的内容应与报纸的宗旨、业务范围相一致,专版、专刊的刊头字样不得明显于报纸名称。
  第三十五条 报纸在正常刊期之外可出版增期。出版增期应按变更刊期办理审批手续。
  增期的内容应与报纸的业务范围相一致;增期的开版、文种、发行范围、印数应与主报一致,并随主报发行。
  第三十六条 报纸出版单位因重大事件可出版号外;出版号外须在报头注明“号外”字样,号外连续出版不得超过3天。
  报纸出版单位须在号外出版后15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所有号外样报。
  第三十七条 报纸出版单位不得出卖、出租、转让本单位名称及所出版报纸的刊号、名称、版面,不得转借、转让、出租和出卖《报纸出版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报纸刊登广告须在报纸明显位置注明“广告”字样,不得以新闻形式刊登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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