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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79号——《2006年钨品、锑品、白银国营贸易出口企业资格标准》、《2006年钨品、锑品出口供货企业资格标准》以及年审申报程序

  (十)2002-2004年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流通企业
  (一)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成为对外贸易经营者5年(含)以上;
  (二)有2002-2004年从事白银制品及相关有色金属(铜、铅、锌、锑、黄金等)的经营业绩;
  (三)西部地区外贸流通企业年进出口额5000万美元(含)以上,其他地区外贸流通企业年进出口额1亿美元(含)以上,以海关总署公布的2004年统计数据为准;
  (四)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时足额缴费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五)通过国家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正在进行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须提供与质量认证部门签订的质量体系认证合同,并在2006年3月31日前完成质量体系认证工作;
  (六)2002-2004年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对于外贸流通企业出资并控股生产企业的工贸结合型公司,可按生产企业相关标准核定。
  对于在同等条件下,通过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标准认证、产品在国际市场注册商标及产品深加工比例高的企业将优先考虑核定其出口经营资格。

  附件4:

2006年钨品出口供货企业资格标准

  一、钨品出口供货企业必须是国家有关部门批复准予生产的冶炼加工企业;
  二、钨品相当于仲钨酸铵(APT)生产能力3000吨(含3000吨,下同)以上(以2004年底前已具备的生产能力为准,下同),2002-2004年三年出口供货量平均每年1000吨以上。
  在同等条件下,采选冶综合类企业、出口供货的产品中深加工产品所占比例高的企业优先考虑;
  三、产品质量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通过国家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正在进行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须在2006年3月31日前完成认证工作;
  四、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时足额缴费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五、钨精矿到APT的主工艺流程回收率大于90%,APT到钨粉回收率大于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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