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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中专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中专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0月12日 实施日期:2009年10月12日)废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中央
广播电视大学中专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5]1814号)


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教育部《关于申请核定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中专收费标准的函》(教财函[2005]28号)收悉。经研究,现就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中专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依托电大系统举办中专教育,向已签订办学协议的辽宁、内蒙古、广东、贵州、甘肃省、自治区广播电视大学提取中专学费标准为每生180元。今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向增加协议办学的各地广播电视大学提取的中专学费标准,在每生不超过180元的情况下,按双方签订协议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直属教学点对学生的中专收费,按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省级广播电视大学的中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四、上述各项收费收入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的有关规定,全额缴入中央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执收单位在收取上述收费的当日,将收入就地缴入中央财政专户。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及其直属教学点组织教学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通过部门预算核拨。
  五、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上述规定自2005年春季入学起执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由教育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重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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