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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1993年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县(市、区)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县(市、区)评估验收工作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1993年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县(市、区)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县(市、区)评估验收工作的通知
(1993年3月8日 教督[1993]2号)


  现将1993年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县(市、区)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县(市、区)评估验收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实施细则、国务院《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和国家教委制订的评估验收办法,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县(市、区)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县(市、区)评估验收的标准,认真进行自查和评估验收。
  自查和评估验收工作,要严格以有关法律、规章和政策文件为依据,坚持标准,实事求是,切忌操之过急,注意把“两基”的自查和评估验收与推动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有机地结合起来。要组织所有参加自查和评估验收的人员学习有关法规文件,统一认识,掌握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评估验收的报告连同自行制定的评估验收标准,于7月底前报送国家教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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