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
印发《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业发展银行:
为缓解化肥常年生产、季节使用的矛盾,保障春耕生产用肥,2005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了《
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令,第26号),明确建立化肥淡季商业储备(以下简称“淡储”)制度,通过给予利息补贴的方式鼓励企业在用肥淡季多储存化肥。为进一步规范化肥淡储工作,明确承储企业责任,促进化肥淡储工作更好地为农业服务,特制定《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据此指导和监督各承储企业的化肥淡季商业储备工作。
附件:《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二00五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
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化肥淡季商业储备(以下简称“淡储”)制度,使淡储化肥更好地为稳定化肥市场、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服务,现对《
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令,第26号)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淡储品种。淡储化肥以尿素为主,各承储企业淡储化肥总量中尿素应占70%以上。个别地区承储企业可以根据当地用肥需要,并在报淡储委托单位备案核准后,适当调低尿素所占比例,但不得低于淡储化肥总量的50%。
二、淡储考核指标。在《淡季商业储备化肥管理办法》考核指标基础上,增加一项淡储库存考核指标。即:在淡储期的后2个月中至少有一个月的月末淡储化肥库存量要高于淡储任务量。同时,对上年度完成化肥淡储任务并取得新年度淡储资格的承储企业,在按《
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中“淡储期间在标的区域内累计调入量不少于近三年同期平均调入量与标的量之和、平均库存比近三年平均库存高出标的量的50%以上”的规定进行考核时,对“近三年同期平均调入量”和“近三年平均库存量”两项考核指标须剔除近三年当年的淡储任务量,不进行逐年累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