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市场主体和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管:
(一)履行电力系统安全义务的情况;
(二)进入和退出电力市场的情况;
(三)参与电力市场交易资质的情况;
(四)执行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的情况;
(五)进行交易和电费结算情况;
(六)披露信息的情况;
(七)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
(八)平衡资金账户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九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况外,电力监管机构还对发电企业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管:
(一)在各电力市场中所占份额的比例;
(二)新增装机、兼并、重组、股权变动或者租赁经营的情况;
(三)不正当竞争、串通报价和违规交易行为;
(四)执行调度指令的情况;
(五)执行与用户签订的有关合同的情况。
第十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况外,电力监管机构还对输电企业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管:
(一)公平、无歧视开放电网和提供输电服务的情况;
(二)电网互联的情况;
(三)所属发电企业的发电情况;
(四)执行输电价格的情况;
(五)对有偿辅助服务补偿的情况。
第十一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况外,电力监管机构还对供电企业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管:
(一)执行配电价格、售电价格的情况;
(二)按照国家规定的电能质量和供电服务质量标准向用户提供供电服务的情况。
第十二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况外,电力监管机构还对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管:
(一)公开、公平、公正地实施电力调度的情况;
(二)执行电力调度规则的情况;
(三)按照电力市场运营规则组织电力市场交易的情况;
(四)对电力市场实施干预的情况;
(五)对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的建设、维护、运营和管理的情况;
(六)执行市场限价的情况。
第十三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用户履行与发电企业签订的有关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