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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
(第10号)


  《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已经2005年9月28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主席 柴松岳
                            2005年10月13日

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力市场行为,依法维护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电力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区域电力市场。
  第三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区域电力市场运营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市场主体与交易机构

  第四条 电力市场主体包括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发电企业、输电企业、供电企业,以及经电力监管机构核准的用户。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包括区域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调度机构。
  前款所称供电企业包括独立配售电企业;前款所称区域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包括区域电力调度中心、区域电力交易中心。
  第五条 发电企业、输电企业和供电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后,方可申请进入区域电力市场,参与区域电力市场交易。用户经电力监管机构核准后,可以参与区域电力市场交易。
  第六条 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负责电力调度、电力市场交易、计量结算。

第三章 交易类型与方式

  第七条 电力市场交易类型包括电能交易、输电权交易、辅助服务交易等。
  第八条 电能交易按照合约交易、现货交易、期货交易等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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