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页包括许可证使用规定,被许可人的权利和义务,发电机组、输电网络或者供电营业区情况登记,检查情况记录,特别规定事项等内容。
电力业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20年。
第五章 变更与延续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许可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向电监会提出变更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电监会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一)新建、改建发电机组投入运营,取得或者转让已运营的发电机组,发电机组退役;
(二)新建、改建输电线路或者变电设施投入运营,终止运营输电线路或者变电设施;
(三)供电营业区变更。
第二十七条 因新建、改建发电机组投入运营,申请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变更申请表;
(二)电力业务许可证;
(三)发电项目建设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证明材料;
(四)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质量监督机构同意整套启动的质量监督检查报告;
(五)发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和要求的证明材料。
因取得或者转让已运营机组,申请变更许可事项的,除提供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机组所有权合法转移的证明材料。
因机组退役,申请变更许可事项的,除提供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机组退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 因新建、改建输电线路或者变电设施投入运营,申请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变更申请表;
(二)电力业务许可证;
(三)输电项目建设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证明材料;
(四)输电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
(五)输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和要求的证明材料。
因终止运营输电线路或者变电设施,申请变更许可事项的,除提供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终止运营输电线路或者变电设施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 因供电营业区变更,申请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变更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