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经济
技术开发区扩建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的通知
(商资字[2005]96号)
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海沧投资区、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宁波大榭开发区、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贯彻全国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会议精神,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5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现将商务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印发各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请按此执行。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报送的材料还需增加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主要职责、人员编制的情况及批准文件。
商务部办公厅
二00五年八月十七日
附件: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
为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审批各类开发区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30号)关于“国家级开发区确需扩建的须报国务院审批”的规定,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国家级开发区)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对国家级开发区扩建提出以下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
一、审批原则
(一)对已完成原经国务院批准规划面积的开发建设,因经济发展需求确需扩大规划用地范围的国家级开发区可申请扩建。
(二)扩建国家级开发区必须符合所在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土地管理与规划管理工作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申请扩建应切合开发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不占用或少占用耕地,根据规划确需占用的,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相关手续,并妥善安排好失地农民的工作与生活。
(四)申请扩建国家级开发区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主要经济指标在申报前两年保持持续增长,综合投资环境评价总指数排名在25位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