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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培训和考核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培训和考核工作的通知
(卫办医发[2005]2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执业医师经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为了规范培训和考核工作,加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现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相关知识培训和考核提出以下要求:
  一、二级以上医院自行组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相关知识培训和考核,其他医疗机构可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二、培训和考核对象为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培训单位也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将相关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纳入培训对象。
  三、培训和考核内容包括:
  (一)《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试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和《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医疗机构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及管理制度;
  (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四)癌痛、急性疼痛和重度慢性疼痛的规范化治疗;
  (五)医源性药物依赖的防范与报告;
  (六)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良反应的防治。
  四、培训方式采用集中授课的方式进行。
  五、培训结束后培训单位应当对执业医师进行考核,考核方式为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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