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
全国缫丝企业生产准产证复审工作的通知
(商运字[2005]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
根据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公布的予以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中国纺织总会关于调整缫丝绢纺加工能力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7)16号)的规定,需对2005年底前到期的全国缫丝企业生产准产证(以下简称准产证)进行复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产证复审坚持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淘汰落后能力、提升企业技术装备水平以及与当地茧丝原料相适应的原则。根据近几年市场需求状况,初步核定2006年至2007年全国控制缫丝生产能力总量为235万绪,下达各地的复审核定总量(见附件1)不得突破。有关缫丝企业获得准产证的条件以及对无证企业的处理,继续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中国纺织总会关于调整缫丝绢纺加工能力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7]16号)和原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原国家工商管理局、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缫绢纺准产证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外经[1998]479号)执行。
二、准产证的初审工作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负责,申请准产证的缫丝企业要如实填写《全国缫丝企业生产准产证复审申请表》(见附件2),报地(市)茧丝绸主管部门;地(市)级茧丝绸主管部门将初审情况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根据附件1核定的总量以及获得准产证的条件,会同同级丝绸协会(公司)对本地缫丝企业逐一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和条件的企业重新编制准产证编号,并于12月l日前将企业名单、核定规模、准产证编号汇总表与企业所填表格一并报商务部(国家茧丝绸协调办公室),同时抄送中国丝绸协会。
三、准产证由商务部(国家茧丝绸协调办公室)统一制作,对复审合格的申报企业颁发新的准产证。具体复审工作由国家茧丝绸协调办公室负责。
四、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要指定专人负责准产证复审工作 ,并将联系人 、电话 、传真报国家茧丝绸协调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