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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告2005年第72号——公布直销产品范围
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告
(2005年第72号 2005年11月2日)
根据《
直销管理条例
》第
二条
的规定,现将直销产品范围公布如下:
一、
化妆品(包括个人护理品、美容美发产品)
二、
保健食品(获得有关部门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三、
保洁用品(个人卫生用品及生活用清洁用品)
四、
保健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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