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设工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市、区(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施工企业拒不整改或未按期整改的。
三、发生安全事故(或停工整改期满)后5日内,由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和建设安全监管机构主要负责人约见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施工企业法人和项目总监谈话。
四、约谈主要听取企业在事故发生(或下达停工整改)后建设单位、施工企业采取的应急救援和整改措施的汇报,帮助企业分析事故(重大安全隐患)原因,确定整改方案,对企业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出具体要求。企业应对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刻剖析,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记录人员应做好约谈书面记录(见附件2)。
五、约谈前,对确定为约谈对象的施工企业,市或区(县)建设安全监管机构应下发约谈通知书(见附件1),通知书上应注明相关企业名称、企业法人、企业约谈参加人员、约谈具体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等内容。
约谈通知书一式四联,加盖市或区(县)建设安全监管机构印章,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和市或区(县)建设安全监管机构各留存一联。
六、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及行业标准进行全面整改,并在约谈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事故(隐患)整改报告上报市或区(县)建设安全监管机构。
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约谈无效的企业,依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
1.天津市建设工程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约谈通知书
2.天津市建设工程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约谈记录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1
天津市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约谈通知书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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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约谈单位 │ │约谈企业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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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约谈参会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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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约谈时间 │ │ 约谈地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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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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