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关于转发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约谈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建质安函[2005]12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约谈制度的通知》转发给你们,供在工作中参考。希望各地认真贯彻执行我部《关于印发〈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建质[2005]184号)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提高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推动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约谈制度的通知
(建质安[2005]1046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全面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做好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按照建设部的统一部署,决定建立天津市建设工程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约谈制度。通知如下:
一、按照市、区(县)两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市、区(县)两级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约谈制度。
二、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凡有以下情形的,均应被确定为约谈对象:
(一)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