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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的通知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设施情况及相关管理制度;
  (四)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印鉴卡》有效期满需换领新卡的医疗机构,还应当提交原《印鉴卡》有效期期间内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情况。
  五、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的申请后,应当于4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经审核合格的医疗机构可发给《印鉴卡》,并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情况抄送所在地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名单向本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通报。
  对于首次申请《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在作出是否批准决定前,还应当组织现场检查,并留存现场检查记录。  
  六、《印鉴卡》有效期为三年。《印鉴卡》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医疗机构应当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重新提出申请。
  七、当《印鉴卡》中医疗机构名称、地址、医疗机构法人代表(负责人)、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药学部门负责人、采购人员等项目发生变更时,医疗机构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3日内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八、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医疗机构变更申请之日起5日内完成《印鉴卡》变更手续,并将变更情况抄送所在地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九、《申请表》(附件1)和《印鉴卡》(附件2)样式由卫生部统一制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附件1: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


┌──────┬──────────────────────────────┐
│医疗机构名称│                              │
├──────┼──────────────────────────────┤
│医疗机构代码│                              │
├──────┼──────────────────────────────┤
│ 地  址  │                              │
├──────┼────────┬──────┬──────────────┤
│ 电话号码  │        │ 邮政编码 │              │
├──────┼────────┼──────┼──────────────┤
│ 床 位 数  │        │平均日门诊量│              │
├──────┼────────┼──────┴──────────────┤
│具有麻醉药 │        │医疗机构公章:              │
│品、第一类 │        │                     │
│ 精神药品  │        │                     │
│处方权执业 │        │                     │
│ 医师数量  │        │                     │
├──────┼────────┤                     │
│ 药学部门  │        │                     │
│负责人签章 │        │                     │
├──────┼────────┤                     │
│ 医疗机构  │        │                     │
│法定代表人 │        │                     │
│(负责人) │        │              年  月  日│
│  签章   │        │                     │
├───┬──┴────────┴─────────────────────┤
│批准单│                                 │
│位意见│                                 │
│   │                                 │
│   │                     审核人签字:      │
│   │                      (公章)       │
│   │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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