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关于本币市场实行有偿服务的通知
(中汇交发[2005]302号)
各交易成员:
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本币市场有偿服务的批复(银办函[2005]484号)》关于同意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对本币市场实施有偿服务,向本币交易系统、中国货币网、中国票据网和数据接口的用户收取服务费用的精神,交易中心定于2005年起分步实行对本币市场服务的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1、交易手续费
通过询价系统进行的交易按融资类交易和买卖类交易以及融资类交易按期限实行区别费率:1天(含隔夜)融资类交易按百万分之零点五计费,2天以上(含2天)融资类交易按百万分之一点五计费,买卖类交易按百万分之二点五计费。
询价交易收费的计算基数为上年度的交易量。
2、交易终端使用费
以专线方式接入交易系统的交易终端按每月每台3000元计费,以互联网方式接入交易系统(正在建设中)的交易终端按每月每台1000元计费。
交易终端使用费自终端开通后的次月开始计费。
3、数据接口服务费
选择使用交易系统数据接口的机构,交易中心根据其定制服务的内容分类制订计费标准实行有偿使用。具体收费标准为:
┌─────┬───────────────────┬──────┐
│ 收费项目 │ 报表数据接口 │标准数据接口│
│ ├─────────┬─────────┤ (元/月) │
│ │收费标准(元/月) │基金公司收费标准(│ │
│ │ │ 元/月) │ │
│ ├────┬────┼────┬────┤ │
│ │定时传输│实时传输│定时传输│实时传输│ │
├─────┼────┼────┼────┼────┼──────┤
│ 本方数据 │ 1000 │ 1500 │ 3000 │ 3500 │ 10000 │
├─────┼────┼────┼────┼────┤ │
│ 市场数据 │ 2000 │ 2500 │ 2000 │ 2500 │ │
├─────┼────┼────┼────┼────┤ │
│ 基础数据 │ 500 │ 500 │ 500 │ 500 │ │
├─────┼────┼────┼────┼────┤ │
│F-系统数据│ 500 │ 500 │ 500 │ 500 │ │
├─────┼────┼────┼────┼────┼──────┤
│ 合 计 │ 4000 │ 5000 │ 6000 │ 7000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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