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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加强对日出口糙米检验工作的通知[失效]

  4、各局必须对寄样签发样品证书,用现行空白抬头证书制证,其付本随附样品中寄给日方,正本转交执行合同的外贸公司;
  5、样品证书分为产地加工厂/仓库样品证书和装船样品证书,其统一格式和用语见附件1-1、1-2。
  样品证书中,×××批包括省、(地区)、工厂编号及生产批号。
  6、所有样品均寄送日本谷物检字协会,其收件人及地址为:
  JAPAN GRAIN INSPECTION ASSOCIATION
  C/O NIPPON EXPRESS CO., LTD. NARITA
  AIRPORT BR.,
  ATTN:Y.MIURA
       M.SONODA
  TEL:0476-32-8005
  四、加强批次管理,所有糙米包装袋口暂规定统一缝制布标签,布标签由有关贸易方自行缝制并按如下格式标注:

       ┌─────────────────┐
       │     中国糙米        │
       │     (省名)        │
       │  工厂代号/生产批号)     │
       └─────────────────┘

  五、严格按ZB9.2-83《出口大米检验操作规程》作批抽样。
  1、在产地加工厂或仓库,每200吨取样不少于3公斤,其样品量中共包括品质检验用样及其留样、寄样和农残检测用样;
  2、装船前,在口岸仓库每船糙米抽样不少于8公斤,其中6公斤寄样,2公斤由口岸局留存;
  六、对日出口糙米必须坚决实行产地检验和商检批批自验的做法。未经产地检验的,口岸局一律不受理报验;
  七、为保证检验任务的完成,各局可根据工作量,合理配置人员和仪器,必要时,可在其所属地区局之间对人员和仪器统筹安排;
  八、凡属合同项目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并批平均计算;
  九、每装运一船,口岸局负责填写“对日出口糙米船报表”(附后),并报国家局;
  十、品质检验掌握:
  1、黄变粒按ZB9.2-83检验,所需仪器设备请各局立即安排到位;
  2、未熟粒按ZB22003-85国家专业标准的定义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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