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领导,认真做好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从企业剥离工作
(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从企业剥离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调沟通,共同做好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贷款的剥离与集中管理工作,确保挂账剥离工作有序彻底,财务会计账目不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从企业剥离的会计处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下发。
(二)对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的核定及剥离工作,有关部门要按政策规定,认真把关。对纳入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贴息范围的新增粮食财务挂账,经省级人民政府核实确定并剥离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数额,不得突破原来经中央有关部门清理核复的挂账在剥离日的实际余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由省级财政部门牵头,会同同级审计、粮食等部门及同级农业发展银行制定剥离挂账的具体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剥离方案及剥离结果,要及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计署、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备案。
(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从企业剥离工作的监督、检查,严禁人为调整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占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余额,严禁补放贷款剥离挂账,坚决杜绝虚报挂账、虚放贷款等现象的发生。
附件: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年报表
填报单位(公章): 市、区农业发展银行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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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目 │经市区人民政府核复认定的政策性│已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剥离的政策│
│ │ 粮食财务挂账 │ 性粮食财务挂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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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初│本年核复│期末│历年累计│年初│本年剥│期末│历年累计 │
│ │ 数 │ 认定数 │ 数 │ 消化数 │ 数 │ 离数 │ 数 │消化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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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粮食财务挂│ │ │ │ │ │ │ │ │
│账合计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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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老粮食财 │ │ │ │ │ │ │ │ │
│务挂账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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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新增粮食 │ │ │ │ │ │ │ │ │
│财务挂账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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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陈化粮价 │ │ │ │ │ │ │ │ │
│差亏损挂账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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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保护价粮 │ │ │ │ │ │ │ │ │
│价差亏损挂账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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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其他政策 │ │ │ │ │ │ │ │ │
│性亏损挂账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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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级财政部门(签章) 市级粮食部门(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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