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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等关于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从企业剥离工作的通知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占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从企业剥离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地方政府指定单位)的具体操作办法,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另行制定;前述第一条第(三)款占用商业银行贷款向农业发展银行划转的具体操作办法,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有关商业银行另行制定。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从企业剥离后,企业相应核减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占用的银行贷款。
  (二)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占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从停息日至挂账剥离日期间发生的利息,原则上按《挂账意见》的规定处理;地方财政确有困难,暂时难以支付这部分利息的,也可以对这部分利息单独反映,一并从企业剥离;具体原则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三)负责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集中管理的县以上(含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地方政府指定的单位),在同级农业发展银行开设“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专户”,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剥离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全部划入专户。
  (四)已经省级人民政府核定,占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必须于2005年9月底之前,从企业剥离完毕。
  尚未处理的市场化改革前锁定的保护价粮(含定购粮,下同)和陈化粮库存,要按“新老划断、分步销售”的要求,抓紧妥善处理。这部分粮食全部处理完毕后,发生的价差亏损按《挂账意见》的规定,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审计、粮食部门及同级农业发展银行及时审核确定,占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的保护价粮价差亏损挂账、陈化粮价差亏损挂账,要按有关规定及时从企业剥离。
  三、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的集中管理
  (一)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占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剥离之日起发生的利息,由财政部门按《挂账意见》的有关规定,直接与农业发展银行结算。
  (二)负责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集中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地方政府指定的单位),对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剥离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实行专户管理,并区别挂账的具体内容,分设“老粮食财务挂账”、“新增粮食财务挂账”、“陈化粮价差亏损挂账”、“保护价粮价差亏损挂账”、“其他政策性亏损挂账”等5个明细账,按《挂账意见》规定,对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进行明细核算。
  (三)各级财政、农业发展银行要根据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的具体内容,相应设置“老粮食财务挂账”、“新增粮食财务挂账”、“陈化粮价差亏损挂账”、“保护价粮价差亏损挂账”、“其他政策性亏损挂账”台账,登记反映和监督挂账变化的情况。
  (四)各省级财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要加强对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的管理,每半年联合向财政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报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报表》(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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