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
审计署、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做好国有粮食购销
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从企业剥离工作的通知
(2005年7月29日 财建[2005]3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审计厅(局)、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计署、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账处理意见〉的通知》(财建〔2004〕187号,以下简称《挂账意见》)的精神,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从企业剥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剥离的原则
(一)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剥离坚持“核定余额、据实剥离”的原则。即,由省级人民政府核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占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的实际余额,按核定的余额据实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剥离。
(二)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历史财务挂账(包括老粮食财务挂账、纳入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贴息范围的新增粮食财务挂账、陈化粮价差亏损挂账、保护价粮价差亏损挂账、其他亏损挂账),省级人民政府要逐项核实确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并核实确定各项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占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的实际余额。剥离日前已消化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要及时核减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贷款。
(三)纳入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贴息范围的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占用商业银行贷款的,按省级人民政府核实确定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占用商业银行贷款的实际余额,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剥离,同时将贷款等额划转到农业发展银行。
二、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剥离的处理
(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原则上剥离到企业隶属的县以上(含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管理;在政府机构中没有单独设立粮食行政管理机构的地区,可以剥离到地方政府指定的一家承担粮食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以下简称地方政府指定单位)集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