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工效挂钩计提的工资情况及人均工资状况;
10.应付福利费和公益金的提取、使用状况;
11.企业住房基金来源及使用状况,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的交纳住房公积金情况;
12.财产损失的情况;
13.经济效益评价的基本情况;
14.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三、做好财务报告的审计工作
1.各级主管财政机关要认真组织实施外贸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
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经字(1998)114号)要求,从1998年起,国有外贸企业年度会计报表,除经营国家厂丝储备企业及国有企业在境外投资兴办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外,不再实行财政审批制度。其他国有外贸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
2.各级外贸企业的年度财务报告,必须按财政部的规定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将审计报告一并上报主管财政机关。外贸企业应依据《
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财经字(1998)114号)的规定,自主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并查验会计师事务所承办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资格和条件。未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外贸企业不得委托与本企业同一主管部门兴办(或挂靠)的会计师事务所。
所有中央外贸企业因编制企业合并会计报表,故应由集团总部或母公司,总公司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外贸企业集团、总公司的委托,对其合并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必须根据重要性原则抽查至少10%的子公司或所属企业个别会计报表,并负审计责任。对外贸企业集团、总公司控股子公司属于上市公司的,按国家其他法规审计,不包括在抽查范围内。
3.会计师事务所除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实施审计外,对1998年度外贸企业以下的会计事项应进行重点审计,并予以披露:
(1)出口收汇、企业外币核算和出口每美元成本情况;
(2)存货的计价方法;坏帐准备的计提比例,逾期3年以上未作坏帐损失的应收帐款及应收外汇帐款;
(3)待处理财产损溢主要内容和处理情况;
(4)预提费用、待摊费用、递延资产的主要内容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