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做好1998年度外贸企业财务报告编报审计工作的通知
(财外字[1998]486号 1998年11月12日)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做好1998年度外贸企业财务报告的编报审计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政策认识
1.各级主管财政机关和主管部门要加强企业年度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组织领导,继续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1997年度外贸企业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财商字(1997)571号)要求,督促企业执行国家统一政策。
2.外贸企业根据当地政府规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为本企业职工交纳的应由企业负担的住房公积金,应首先从住房公积金中支付,不足部分可由企业在规定的交纳比例内从管理费用中列支。企业交纳的住房公积金比例超过当地政府规定部分,不得计入企业管理费用。
3.所有外贸企业1998年度的利润分配政策,仍应严格按照上年度财政部《关于做好1997年度外贸企业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财商字(1997)571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所有已实行内部职工持股或试点的股份制外贸企业,应分配给国家的国家股股利以及按照国家扶持某些产业发展的有关财政政策规定已享受到国家减免或返还的企业所得税,必须转作对国家的长期负债管理,在企业增资配股时用于增购国有股份,不得直接进行分配和转作未分配利润留待以后年度分配。
二、按要求编报财务报告
(一)报表汇编范围
各级外贸企业要按照完整反映本企业财务状况口径编制会计报表,对具有控股权的被投资企业,不论其经营何种经营业务,或已改建为股份制企业,或设在境内何地,都应继续按照财政部财会字(1995)11号印发的《
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编制企业合并会计报表。外贸企业在合并报表时仅合并国内投资损益部分,境外投资部分报表的编报要求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各地区财政部门要按照完整反映本地区所属外贸企业和外经贸系统企业经营情况和财会状况的汇编原则,汇总编报1998年度地方外贸企业合并会计报表。
(二)报表的种类、格式及报送时间